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故意杀人案起诉书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团结路农贸市**附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系母子关系。2019年9月份,王某某马某某一起生活,2019年冬天王某某摔了一跤,导致下半身瘫痪,瘫痪后大小便失禁,此时,马某某产生了将其母亲王某某埋了的想法,2020年5月2日晚20时许,马某某对母亲王某某谎称要将其送至靖边县黄河畔二儿子马乐宏家中,便用家中的手推两轮车将王某某推至靖边县榆林炼油厂东侧“万亩林”内一废弃墓坑,将王某某推入墓坑,并用废棺材板、破损碑、旧薄被将墓口堵住,后用铁锹将墓坑填埋,堆成坟堆形状,之后马某某离开。2020年5月5日9时许,马某某的妻子张某某报警,2020年5月5日11时许,马某某回到其位于靖边县团结巷家中,民警立即将马某某传唤至新庄派出所。2020年5月5日下午15时许,民警在马某某的指引下找到案发地点。民警在进行挖掘的过程中听见墓坑内有声音传出,17时10分许,民警将王某某救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故意杀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十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