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_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奴**,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78********,回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印**号,住西宁市城东区五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兴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兴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证已注销)驾驶青A****号“东风风行”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丽高速由西向东行驶,14时5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西丽高速公路264公里+30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致使青A****号“东风风行”牌小型普通客车驶出路基后滚翻,造成乘车人姚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马某某受重伤,车辆局部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兴海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住院病案记录;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永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