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0124197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住巩义市陇海路********。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SZ678号小型轿车,沿G310国道巩义段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回郭镇香港街交叉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马某某的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