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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3********,汉族,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号**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济宁市公安局附近时,被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治理行动的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经提取血样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8.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及牌照照片等;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八千元,同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庆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地址:任城区**西胡同2号**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1537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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