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竹林桥镇,住新疆巩留县。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张某某经巩留县农一社区治保主任加某某介绍与巩留县农一队团结路居民麻某某口头协议,以6500元的价格购买了麻某某位于巩留县农一队农田地防护林共计约43株杨树。2020年7月23日,张某某在明知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自己携带油锯,与工人马某某对该防护林进行了采伐,并将采伐的树木拉运至俊华杺板材厂。经巩留县林业局检验,被采伐的林种均为防护林、树种为杨树,被滥伐林木现场遗留伐桩43处,被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5.838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检验聘请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常口信息、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李树宝、加某某、张某甲、马某某、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巩林检字(2020)14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6.张某某讯问音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 娇
(院印)
2020年1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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