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盗窃一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乡**村**村,现在库尔勒市无固定住址。2015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大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11日释放。2019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日0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库尔勒市交通西路文荟小区平房区院门口处,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一辆台铃牌中鲨二代型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其将盗窃所得电动车变卖。经鉴定:电动车价格为7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2.2019年10月5日0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库尔勒市天山西路亿山万和居3号楼物业办公室旁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的一辆安琪儿牌尚领型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其将盗窃所得电动车变卖。经鉴定:电动车价格为5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3.2019年10月14日凌晨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库尔勒市上户镇北疆一号餐厅门前,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绿源牌型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其将盗窃所得电动车变卖。经鉴定:电动车价格为28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4.2019年10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库尔勒市人民西路哈尔墩村一组北二巷50号北侧,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一辆宠爱牌尚玲型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其将该辆电动车变卖。经鉴定:电动车价格为15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5.2019年10月16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库尔勒市人民西路哈尔墩村一组北一巷95号院内,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雅迪牌TDR8772型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其将该辆电动车变卖。经鉴定:电动车价格为5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6.2019年10月17日0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库尔勒市人民西路哈尔墩村一组北二巷85号院内,将被害人司某某停放的一辆两轮电动车(型号不详)盗走,后其将该辆电动车变卖。案发后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7.2019年10月19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库尔勒市恰尔巴格乡喀拉墩村三组二巷57号院内,将被害人安某某停放的一辆飞鸽牌迅雷型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其将该辆电动车变卖。经鉴定:电动车价格为12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8.2019年11月29日07时30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天易网吧”内,将被害人依某某放在身旁充电的一部黑色OPPO牌RENO型号手机盗走,后将手机变卖。经鉴定:手机价格为1872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65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法院 

检察员:王敏

(院印)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