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18〕2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日照市岚山区**街道**庄**村。1996年1月因犯强奸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9月、2009年8月、2014年10月、2016年6月先后四次因犯盗窃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663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14日11时50分许,在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王府大街某某市场三楼乐酷电子科技中心店内,被告人马某某趁店员不备将放置在店内最西侧北边的一台银灰色笔记本电脑偷走,被盗笔记本电脑为一台银灰色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型号15-105tx)。2017年11月16日经日照市东港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750元。
2、2017年12月6日13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至岚山区**街道某某批发超市,将店内的一袋海米(32斤)盗走。2018年5月4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二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磊
2018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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