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8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2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路**小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内,谎称其需给中药铺招聘门卫为由,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在与被害人甘某某及被害人的丈夫赵某某交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甘某某手上戴有一枚金戒指,便称其能治病,并找借口让被害人甘某某将戒指取下放至沙发边上,随后犯罪嫌疑人用热毛巾将被害人甘某某的眼睛捂住进行按摩,之后以下楼取膏药为由,将被害人的金戒指盗走并逃离现场,并于当日将赃物变卖,赃款全部挥霍。
2019年12月13日,经西宁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甘某某被盗窃黄金戒指一枚(重量:8.06克)价值人民币贰仟捌佰陆拾壹元参角(¥:2861.3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正侧面照片、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报告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金市场金店发票、办案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宁价认字(2019)94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笔录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审讯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程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1册,随案移送。
3.笔录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审讯光盘2张,随案移送。
4.《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随案移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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