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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盗窃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7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2016年11月18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内乡县城关镇集贸市场中段某服装店门口,发现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自行车未上锁,遂将该自行车盗走变卖得款10余元自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0元。

2、2019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内乡县灵山路南某主题酒店附近,发现喻某某停放在此的山地自行车未上锁,遂将该自行车盗走,后在路上被发现,该自行车被推回。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19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内乡县十字街物价局西侧,发现杨某某停放在某服装店门口自行车未上锁,遂将该自行车盗走,变卖后得款3元自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0元。

4、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内乡县邮政转盘南,发现贾某某停放在某商店门口的自行车未上锁,遂将该自行车盗走,马某某到案后该自行车被追回。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元。

5、2019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内乡县公疗医院门口,发现齐某某停放在某服装店门口自行车未上锁,遂将该自行车盗走,变卖后得款13元自肥。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共实施盗窃5次,盗窃物品总价值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业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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