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4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身份证号码341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庄**号。马某某曾因介绍卖淫,于2017年3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井岗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7年3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逍遥津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7年4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逍遥津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8年1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安庆路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8年3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治安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5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大通路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8年9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逍遥津派出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身份证号码342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府**栋**房间**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身份证号码3404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居委会**号。胡某某曾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3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高刘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5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莲花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码34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号。陈某乙曾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12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南七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身份证号码410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号**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号龙**区**栋**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合肥市瑶海区蓝鼎星河府**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号。程某某曾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9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亳州路派出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程某某、胡某某、陈某乙、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0月24日重新受理。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马某某先后通过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本市蜀山区、包河区等地宾馆内散发色情招嫖卡片以吸引嫖客,并将招揽到的嫖客介绍给卖淫女陈某丙、郑某某等人,促成性交易并从中获取提成牟利。被告人程某某明知男友陈某某从事散发卡片招嫖活动,仍帮其接听嫖客电话,并将个人微信提供给陈某某接收嫖资提成。
被告人陈某乙自2020年3月起,在本市蜀山区、包河区各酒店散发色情招嫖卡片,促成嫖客与卖淫女完成性交易并从中获取提成牟利。
被告人孙某某自2020年3月起,在本市蜀山区、包河区各酒店散发色情招嫖卡片,促成嫖客与卖淫女完成性交易并从中获取提成牟利。
2020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先后在本市包河区将陈某某、程某某、胡某某、孙某某、陈某乙抓获并传唤归案;2020年5月19日,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前科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马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陈某乙、孙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陈某乙、孙某某通过在合肥各宾馆散发色情卡片吸引嫖客,并将卖淫女介绍给嫖客促成双方性交易,从中牟利;被告人胡某某帮助马某某散发招嫖卡片;被告人程某某帮助陈某某接听嫖客电话,并提供微信收取嫖资提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且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东海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陈某乙、孙某某、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30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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