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87********,汉族,群众,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河北**速运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胜芳营业部胜芳点部主管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收取的运费200余万,用于个人开支,后经公司催要,马某某尚欠98万元不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占 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伟宾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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