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江西省**集团**责任公司**承包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建湖县人,现住昆明市盘龙区**栋**单元**室。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行贿被永仁县监察委留置,2019年5月27日本院决定对马某某先行拘留、同年6月6日决定依法逮捕,同日由永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仁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7月12日,自2019年9月13日至27日),因证据不足,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一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12日)。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的一天下午,马某某为获得昆明未来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承包权,在昆明市官渡区**路官房滇池向阳院路边,向谭某某贿送用茅台酒手提袋装的人民币现金10万元。
二、2018年9月的一天,马某某为感谢大理市的工程项目顺利中标,在昆明市官渡区**路某小区谭某某家中,向谭某某贿送用两个茅台酒手提袋装的人民币50万元。
三、2019年2月的一天,马某某为感谢大理市工程项目中标和在今后的项目实施中得到关照,到昆明市官渡区**路某小区谭某某家中,向谭某某贿送用金黄色手提袋装的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及提取笔录,物证照片;2、书证:楚雄州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问题线索交办书、立案决定书,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永仁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马某某户籍证明、与江西建工集团关系证明,到案经过,谭某某身份情况的证据,谭某某工资卡银行流水,马某某行贿资金来源银行流水,云南城投大理公司“大理市苗圃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合同管理台账,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3、证人谭某某、俞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邹某某、张某丙、顾某某、张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共11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和芹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永仁县看守所;
2.调查卷宗4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证明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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