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本区**路**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同年3月31日、6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同年4月30日、7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8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经招聘入职平凉崆峒区普瑞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公司参与陈某某等人组织实施的电信诈骗作案,负责招聘员工。该团伙12月4日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该团伙采取虚构女性身份使用陌陌、快手、抖音、微信,QQ等聊天软件通过交友结识被害人、怂恿被害人在其公司运行的嘉盛世纪平台下注,通过被害人充值比例获取非法利益共骗得2200元,因未达到诈骗罪规定的3000元的立案标准,且马某某亦非诈骗集团的组织者,积极参与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因此丁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犯罪,应当法定不起诉。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伟宁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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