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20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7日至3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并不持有枪支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上发布销售枪支信息,以销售枪支为名,诱使王某某两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7000元。
2017年8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辨认笔录:证人任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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