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路附近。于2014年8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6年7月22日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给被害人葛某某办理贷款需要用钱、交纳房屋定金为由,先后25次骗取葛某某共计84183元人民币,后马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给葛晓晓返还19****。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2月份,马某某以给被害人贺某某办理贷款需要用钱为由,先后9次骗取贺某某共计25000元人民币和四条软中华牌香烟。后马某某向贺某某退还现金15700元。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3月份,马某某以给被害人郝某某办理贷款需要用钱为由,先后40次骗取郝某某共计265000元人民币后马某某向郝某某退还73336元.
2019年12月份,马某某以给被害人孟某某办理贷款、查某某为由,用孟某某身份证在靖边县捷信公司办理手机的分期付款,后在捷信公司套取现金3600元。
2020年8月20日,马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康某某办理贷款为由,在康某某手机上用微粒贷软件贷款4000元,并通过支付宝将钱转入自己使用的账号内。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共诈骗金额2736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 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