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联系被害人赵某某称能为其办理贷款,要求其支付3000元费用,当日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马某某3000元;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称其贷款已经审批下来共计162000元,需要支付5%提成共计8000元,当日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马某某8000元,贷款至今未到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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