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园**栋**单元**室,无业。因本案,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于同年5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18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害人巨某某委托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其代购四部华为P30Pro手机,马某某遂联系手机销售人员朱某某、李某某商量购买手机事宜;同年5月15日、16日巨某某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马某某22400元,马某某在收到钱以后,未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手机,而是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后巨某某多次催要手机无果,要求退款,马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推脱,至案发时未予退还。
同年9月5日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后马某某家属向巨某某退还22400元购机款,巨某某对马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退赔了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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