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4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2016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西大街“荣民国际”酒店地下一层“城池网咖”上网时,遇见以前相识的被害人定某某。马某某谎称自己的手机欠费,借定某某的苹果6手机回个电话,,马某某拿到手机后借机逃跑,在西一路将手机卖掉,得赃款1400元后挥霍。定某某多处寻找马某某未果。2016年4月23日,马某某被抓获。经鉴定,被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723元。
2016年4月26日,马某某家属赔偿定某某损失,定某某对马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7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3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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