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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贩卖毒品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08111966********,回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办事处**社区**院**号(户籍所在地焦作市中站区**办**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3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7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8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同年9月16日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8日退回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0时许,吸毒人员冯某某骑电动车到焦作市解放区**院被告人马某某家,购买200元钱的毒品。该冯购得毒品后骑乘电动车行至焦作市普济路园林局家属院门口时被中站分局民警查获。经称重,冯某某购买的毒品中一包重0.40克,一包重0.43克;从重0.40克疑似毒品中鉴定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从重0.43克疑似毒品中检出咖啡因成分,未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等物证;

2、年龄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为毒品再犯。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岳蕊

赵秋叶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毒资200元;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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