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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XX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7609030XXXX,回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XX县,住禾乾商贸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01时22分许,马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A9XXXX号天籁牌小型轿车,行至和布克赛尔县省道318线171公里400米处,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后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45.9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马某某讯问、查获视频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鹏丽

检察官助理:刘峰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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