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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现住南阳市百里奚路****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在南阳市高新区***小区一居民楼地下室,将被害人王某某自行车式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以26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骑三轮车收废品的男子。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350元。

2、202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小区被害人牛某某对外出租的自建小院大门内,将被害人牛某某的黑色“裕兴”牌踏板式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以280元卖给****电动车维修店的老板;现电动车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牛某某。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400元。

3、2020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在南阳市高新区****组被害人马某某家自建小院大门内,将被害人马某某的浅紫色“森地”牌踏板式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以440元卖给****电动车维修店的老板;现电动车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马某某。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200元。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牛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维修登记表、微信账单截图、指认盗窃地点的照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电动车,其中两次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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