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59********,单位地址大厂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诉讼代表人唐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523321967********,户籍地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址大厂回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区**园**号楼**单元**室,大厂回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2013年至案发期间,由其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甲(另案处理)、副总经理马某某、副总经理董某某(另案处理),以月息2分到4分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协议》,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查,大厂回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225068656余元,损失金额为139906156余元。其中被告人马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邢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49685580余元,造成邢某某等人损失金额为83404748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阔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大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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