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阿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8196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循化县积石镇**村**号,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东某甲与马某某二人商议,由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西宁开间宾馆与被害人叶某某商量解决债务纠纷一事。同年3月2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东某甲伙同其儿子东某乙、东某丙驾驶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车(青0****)在互助将被害人叶某某、证人李某某拉上车前往西宁市城东区,并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城东区建国路黄河源假日宾馆所开宾馆房间内解决此事。被不起诉人东某甲、东某丙、东某乙和被害人叶某某、证人李某某到达城东区建国南路黄河源假日宾馆508房间后,被不起诉人东某甲对被害人叶某某前后四次实施殴打,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东某丙、东某乙对被害人叶某某实施恐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强迫被害人叶某某写下一张50万元的借条,并让叶某某借到的5.5万元现金转至被不起诉人东某甲的银行账号内,直至当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东某甲、东某丙、马某某、东某乙与被害人叶某某离开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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