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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博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博湖县人民检察院

博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湖县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82********,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博湖县**镇**路**号,现住新疆焉耆县**花园**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马某某与吴某某两人在焉耆县**镇西海农家乐吃饭喝酒,期间马某某喝了大约4杯伊河老窖白酒(约80ml),2019年12月13日00时许马某某驾驶新******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从焉耆县**镇西海农家乐出发途经博湖县**乡**村**组路段,行驶至博湖县康都华府小区后,沿省道S206线行驶至种蓄场四队路段时被博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当事人拒绝现场酒精测试,无酒精测试结果,2019年12月13日02时05分将其带至博湖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2019年12月19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属醉酒。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被告人照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取保候审保证书等;(2)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宋汉杰

2020年1月22日

书记员 :叶孝中

附:

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新疆焉耆县**花园**室。

2、公安侦查卷宗1册及主要证据复印件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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