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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寻衅滋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住洛阳市涧西区**小区**栋**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时30分许,在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咔KTV三楼走廊内,被告人马某甲对素不相识、相向而行的王某甲进行搂抱,王某甲的朋友韩某某闻讯赶到后质问马某甲,进而引发马某甲、马某乙、程某某、魏某某一方与王某甲、韩某某、曾某某一方互相厮打,王某甲、曾某某二人被马某甲一方打伤,韩某某将马某乙鼻梁打伤。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曾某某二人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马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伤情照片、谅解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等;

2. 证人韩某某、魏某某、杨某某、王某乙、马某乙、程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曾某某等的陈述;

4.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迎宾

检察官助理:张瑜格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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