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东省罗定市公安局在职公务员,三级警司,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马某甲在罗定市公安局**派出所工作期间,于2018年11月29日将涉嫌赌博罪的陈某甲抓获归案关押在罗定市看守所,并扣押了陈某甲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马某甲在办案过程中得知陈某甲的手机微信绑定了银行卡的情况后,利用保管陈某甲的扣押物品之机,在自己的手机上登录陈某甲的微信,并于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1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消费和套取现金等方式,窃取陈某甲银行卡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4579.08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的父亲马某乙为其退赔了人民币50000元给陈某梅一方。
二、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马某甲将涉嫌盗窃罪的吸毒人员陈某乙送至罗定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之后,便向陈某乙的妻子李某某提出可以想办法将陈某乙从戒毒所释放出来,并索要20000元好处费。李某某答应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6000元定金后,被告人马某甲2019年9月10日早上利用其在**派出所值班之机,盗用其他办案民警的数字证书进入公安的警综系统,将另案犯罪嫌疑人陈某丙的罗公拘字[20**]00***号刑事拘留证上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涉嫌罪名等信息修改替换为陈某乙的涉案信息后彩色打印出一份变造的刑事拘留证,并持变造的刑事拘留证到罗定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为陈某乙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带离戒毒所,将其送到罗定市**镇**球场附近交给李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了李某某支付的剩下14000元的好处费。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主动到罗定市公安局投案,犯罪嫌疑人陈某乙于2019年11月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重新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书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进水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卷及光碟11张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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