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甲盗窃案起诉书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回族,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522199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县,住**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马某甲帮同在环县环城镇“平凉穆斯林饭庄”上班的同事赵某某处理手机退款时,获知其手机号码及微信支付密码,在发现赵某某微信零钱里有12468.79元后,产生盗窃念头。

次日13时许,马某甲趁与赵某某同在店内休息之机,通过自己的手机登录赵某某的微信账号。在赵某某接到登录验证码后,又利用赵某某不懂操作让其帮忙的机会,秘密将赵某某手机微信零钱内的10000元转入自己微信钱包,后提现至其尾号****的海南农信储蓄卡内,并将赵某某手机上的微信转账记录和短信删除后归还。

案发后,马某甲将盗窃的10000元主动退还给被害人赵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刑事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统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