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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村委会**小组马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会泽县法院对面的展销会商城内将被害人马某乙摊位上的六块牛干巴盗走并贩卖给他人。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牛干巴价值3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马某甲属累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3月16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在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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