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栋(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投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马某甲经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老妈乐公司)大连开发区区域经理袁某甲介绍,在担任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店店长期间,在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区域经理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另案处理)的组织下,以老妈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消费返利,赠送礼品为诱饵,采取发放宣传单、亲自接待、讲课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吸收社会公众投资。现查明共向韩某某等九人吸收投资1542452元,返利521290元,尚有1021162元未返还给投资者。被告人马某甲吸收公众存款后,通过自己的建设银行卡转移到老妈乐公司财务人员白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内。
2018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甲来到广西省柳州市柳城县大浦镇柳塘路商贸城,与他人共同经营*甲店。在经营*乙店面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以亲自接待、讲课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吸收社会公众投资。现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向刘某甲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500元,向某某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9880元,合计向他人吸收存款13380元。向其他人非法吸收款款因无书面证据佐证未予认定。
2018年9月18日,公安民警在广西省桂林市将被告人马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础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投资人情况统计表1份、前科查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专用收款收据、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在逃人员登记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案情简要、众得享益章程、销售凭证;
2.证人马某乙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乙、孙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罗某某、谢某某、龙某某、刘某甲、韦某某、苏某某、贝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淑豹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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