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两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马某,男,回族,1995年5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226291995********,户籍地甘肃省两当县**乡**村**号,租住在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镇**街,无业。2020年8月11日因盗窃被两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乘坐苏某某驾驶的车从两当县城抵达两当县**镇**村后,前往杨某某家,其发现杨某某家中无人,遂心生恶意,潜入杨某某卧室,在炕边上白色塑料盒内的一个笔记本中窃取现金300元,后又在电视柜内的一红色女士手提包内窃取现金2100元,随后逃离现场,到**镇街道中国农业银行ATM 机前,将盗窃来的1800 元现金存入户名为赵某某(卡号为622845********51777)的账户中,用于归还自己的车贷,后乘坐一辆顺车返回两当县城。其被抓获时所盗现金仅剩180元,其余赃款均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2400元,被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对其从宽处罚。2020年5月14日其因盗窃被两当县人民检察院作过不起诉处理,可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两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定一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甘肃省两当县**乡**村**号。
2.诉讼卷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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