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组织考试作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于枣庄市山亭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业者,户籍地枣庄市山亭区,住滕州市,2018年6月3日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延旗,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刑检刑诉[2018]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王延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马某为牟利,通过QQ在网上购买考试作弊器材(包括信息发射、接收设备)及并预约购买高考试题答案,向参加2018年夏季高考的部分滕州考生出售,准备组织考生在考试中作弊。经查,被告人马某已出售信息接收设备6个,违法所得10.62万元。
另查明,滕州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马某上述信息发射器5台、信息接收器63个,笔记本电脑2台(华硕X201E型1台、神州战神T6Ti-X5型1台),手机6部(诺基亚牌手机4部、苹果7puls手机1部、华为P20pro手机1部),手机卡2张及违法所得10.62万元。经查,上述扣押物品中,信息发射器5台、信息接收设备63个,华硕X201E型笔记本电脑、诺基亚牌手机、华为P20pro手机,手机卡等系作案工具,扣押的人民币10.62万元系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辨认笔录,证人宫某、魏某、李某、黄某、孙某、宋某、王某1、刘某、宁某、梁某、王某2等人证言,手机通话记录、酒店登记入住记录、被告人马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具有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62万元(存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马某作案工具信息发射器5台、信息接收器63个,华硕X201E型笔记本电脑1台、诺基亚牌手机4部、华为P20pro手机1部,手机卡依法予以没收;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孔令武
人民陪审员 宋申金
人民陪审员 闫爱国

书记员: 赵智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