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马**,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回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野县人,住新野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1月15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新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野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马**参加翟**组织的“****”网络投资项目,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了ID号,并绑定银行卡,在“钱盛国际”网络平台上进行投资活动。为取得更多收益,被告人马**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宣传该项目,通过微信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级会员。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钱盛国际”网络理财计划,通过上级会员推荐和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后成为会员,以取得推荐会员资格同时享有相应的资金分配资格,并靠发展下线成员取得收益。马**在钱盛国际物联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注册有3个ID,其中一个:ID51667(昵称:马**)电话号码: 159388***,所处级别为24层、下级会员有0层,该会员业绩为4466666.67,让利670000;ID46243(昵称:超*)电话号码:15188***,所处级别为24层,会员充值9000,下级会员有7层95人;ID54738(昵称:海伦)电话号码:150930***,所处级别为25层,会员充值75000,下级会员有3层9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参加“钱盛国际”网络理财项目,以理财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下线参加者以投资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系统设置为返利依据,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在整个“钱盛国际”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建周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马**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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