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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马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31983********,汉族,本科毕业,鹤壁市****咨询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现住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4月4日经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害人冉某某通过他人认识了中国籍被告人马某。马某向冉某某称其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有能力办澳大利亚移民186签证(以下简称186签证),取得冉某某的信任。冉某某委托马某为其儿子冯某办理186签证,马某表示可以办成。之后,马某虚构澳大利亚律师安迪人物,用安迪邮箱与冯某联系,以营造给冯某办理签证的假象,进一步骗取冉某某的信任。马某以律师费、出境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向冉某某要钱。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7年12月,马某分多次共骗取冉某某4832650元人民币和10000澳元。马某收到钱款后,并未给冯某办理186签证,而是将钱款用于其控制的鹤壁****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支出及自己、家庭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冉某某、冯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

4.电子数据;

5.鉴定意见;

6.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华蕾

侯 鹏

2019年9月25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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