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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女,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2000********,汉族,大专文化,案发时系大连**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某,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自2020年4月入职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做销售,主要从事在网上以发送广告的方式推销赌博网站、联系赌博网站买家,至案发时共向146个QQ群组内119773个群成员发布搭建出售赌博网站类信息,参与犯罪时间较短,在职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333元。2020年5月26日,马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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