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1,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某,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马某2,女,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馨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某1,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某2,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某3,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史某1,男,200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陆某3(系被告史某1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大陆村陆家宅XXX号。
被告:史某2,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列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春林,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4,男,192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某某,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张某某、马某2、赵某诉被告杨某某、陆某1、陆某2、陆某3、史某1、史某2、陆某4及第三人上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499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第三人上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嵩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原告马某1、张某某、马某2、赵某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1、张某某、马某2、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嵩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忠良
书记员: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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