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根,男,1986年2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西安市周至县,司机。2011年6月1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磊,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根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根及其辩护人石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根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对其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马根可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根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7日起执行至2013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宏军
书记员: 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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