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聚锋,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新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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