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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92000元及违约金。二、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郑义多次以经营家庭企业为名自2014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至2015年9月5日,共欠392000元,被告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并以房产及企业全部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并承诺至2015年12月5日前清偿所有借款。如有违约。每天支付违约金为总欠款的百分之五。协议达成后,被告违约不付,原告认为,被告郑义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处理。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条三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92000元。2、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金。3、2017年3月12的及2017年7月27日的还款证明各一份,证实整个还款过程中没有偿还过本金。郑义辩称,前几天还还过对方钱,已经还了一半多了,还有一部分未还。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具有客观真实性,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义以资金紧张为由。于2014年8月开始先后三次向原告马某某借款共计392000元。2015年9月5日方协商将款项汇总,并立借款协议一份,明确至2015年9月5日欠款总计392000元,并约定2015年12月5日以前还清所有借款,如违约则每延迟-天所借款项的百分之五为违约金,并以房产和设备作为抵押担保。在签订该协议后,双方又分别打了还款协议及证明。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郑义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杰、被告郑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及时偿还借款,借款已逾期,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29000元,予以支持。被告主张2017年3月12日证明中的40000元已履行完毕,原告不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根据法律规定,可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义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392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2月6日起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180.0元,减半收取计3,590.0元,由被告郑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国强

书记员:刘连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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