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恒燕,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马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申请费321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 沁
书记员:毕再成 陈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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