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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琦赟与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开弈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琦赟,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书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翔,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艳,女。
  被告:上海开弈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韡,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桢栋,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琦赟与被告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燕公司)、上海开弈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弈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琦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被告华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翔、李玲(后撤回)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要求追加开弈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于2018年7月16日、9月12日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琦赟、被告开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韡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被告华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翔、沈艳均参加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庭审,被告开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桢栋参加了第三次庭审。审理中,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延长90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琦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佣金提成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接手他人工作应得佣金提成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2012年10月进入被告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后于2014年进入松江区“光明松江府”房产项目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是底薪(上海市最低工资)加销售提成。销售提成是原告主要的工资收入,提成比例为房屋销售总款的万分之九。同时约定房款结清发放佣金80%,交房发放佣金10%,结案后发放10%佣金。现被告以原告离职为由,拒不发放结案佣金。结案佣金金额约20,000元。另外,双方约定原告接手其他销售人员的工作后,其他销售人员的交房佣金和结案佣金转由原告拥有。原告接手了黄金超(2016年8月20日离职)、卜理想(2015年初离职)的后续工作,这二人的帮佣提成合计20,000元,被告也没有发给原告。原告认为双方约定了佣金提成比例和发放方式,理应按照约定足额发放,被告不予发放,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侵害了原告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不服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奉贤区仲裁委)裁决,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诉请。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支付20,839元。
  华燕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诉请不同意,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根据双方签署的佣金管理办法,原告的佣金已经结清90%,还有10%是结案佣金,结案时原告离职了。按照公司管理办法,无需向原告发放该佣金。
  开弈公司辩称,首先,原告没有经过仲裁前置,不应追加开弈公司为被告。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是基本工资,没有约定佣金。佣金是华燕公司和原告另行约定,如何支付应根据华燕公司的规范确定。同意华燕公司的意见,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针对原、被告的诉辩、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于2012年10月进入被告华燕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于2012年11月26日签收了华燕公司出具的佣金结算管理办法(附佣金发放比例表)。佣金发放比例表主动离职一栏中载明,合同已签房款未清发放40%,合同已签房款已清发放60%,交房发放80%,结案发放90%。2016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华燕公司、开弈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与被告华燕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1日起与开弈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日,原告与被告开弈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2017年3月29日原告离职。2018年1月6日,原告及另案原告黄金超、黄昱玲至华燕公司询问销售提成如何发放事宜,并作了谈话录音。2018年1月26日,原告向奉贤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华燕公司支付结案佣金40,000元。该仲裁委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讼来院。
  另查明,被告华燕公司代理销售上海中景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光明松江府”房产。
  再查明,“光明松江府”房产预售合同中约定毛坯房于2016年6月30日前交房,精装修房于2016年12月31日前交房。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裁决书、三方协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银行交易明细、销售清单、录音光盘(附文字整理材料)、结算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交接书、被告提供的离职申请表、结案申请单、银行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辞职,而被告华燕公司代理销售上海中景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光明松江府”房产于2016年12月31日前销售及交房完毕,现原告经办的买卖合同双方各自已履行完毕,华燕公司亦已支付了原告总销售佣金的90%。虽华燕公司的佣金结算管理办法中规定,完成各工作节点任务,主动离职享有总佣金的90%,但该佣金的性质系工资,只要原告完成工作任务,支付条件成就。作为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理应无条件的履行。现华燕公司认可剩余佣金为20,839元,但认为结案时原告已离职,根据佣金结算管理办法不应享有10%剩余佣金。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离职前已按时间节点完成了工作任务,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亦已履行完毕,委托方已全额支付华燕公司相应的代理费用,现华燕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对“光明松江府”项目已审批结案,支付条件也已成就,华燕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退一步讲,即使华燕公司对所承接的项目未申报结案,因申报结案系其内部的流程,对申报的时间,是否获准均取决于华燕公司,原告根本无权干涉及控制,故华燕公司在原告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以主动离职及结案时间来达到减少员工劳动报酬目的的约定,系无效约定。故华燕公司应支付原告剩余佣金20,839元,开弈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要求支付帮佣佣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琦赟提成人民币20,839元;
  二、被告上海开弈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中被告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马琦赟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被告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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