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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生官与成一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生官,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成一球,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生官与被告成一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生官、被告成一球的委托代理人崔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生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3,700元;2、要求被告偿付以23,7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多年的生意往来。2008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23,7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
  原告马生官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1份。
  被告成一球辩称,欠条确系其所写,但所欠钱款均已归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生意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楼板等。2008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马生官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元整(23,700元)。2018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已归还上述欠款,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此主张不予采纳。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一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生官货款23,700元;
  二、被告成一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以23,7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原告马生官已预交),由被告成一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莉婷

书记员:陆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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