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秋云,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策,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凯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万金。
原告马秋云与被告江苏凯蒂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
马秋云诉称,2018年1月10日,原、被告就被告所属的“经典泰迪”“CLASSICTEDDY”品牌茶饮业务签订了《联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有权依照合同及该品牌经营体系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标准等经营“经典泰迪”“CLASSICTEDDY”茶饮业务,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9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品牌授权费、专有技术转移培训费、终身研发服务费共计3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门店地址必须经被告书面同意,但是至起诉日,被告对原告寻找的店铺一直不予认可,亦未能提供合适的店铺供原告经营使用,致使双方合同履行不能,该合同已无履行之必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江苏凯蒂食品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第13.5条虽约定因涉案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上海市长宁区并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作为管辖连接点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鉴于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本案应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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