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898号
被告人马立军马某某,男,1973年9月21日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309213670430524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荷田乡长兴村7组27号湖南省隆回县**村**组**号。现租住住长沙市岳麓区左家垅街道东麟阁酒店附近居民区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区。2019年10月14日因本案事实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立军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马立军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县泉塘街道尚都花园城7栋1单元楼长沙县**街道**花园**栋**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张红佳张某某红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一台(认定价值2102元)。当日15时许,被告人马立军马某某在长沙县中贸城西南角人行道旁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马立军马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红佳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立军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立军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立军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立军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迷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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