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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素英与上海宜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素英,女,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国,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娟,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宜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傅秀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玉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素英与被告上海宜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经被告介绍,同意购买被告门店所列房源中的位于闵行区浦江镇鲁汇二A地块xx地块x栋东单元xx室动拆迁房屋,并签订了《委托购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每平米16,000元的单价购买该房屋,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50,000元,被告在60天内出具订房收据,若届时被告开不出收据,一日内被告需无条件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开出订房收据后30天内原告支付30%的首付款,签订房地产出售转让协议,2018年6月31日前被告配合原告至售楼处办理入户手续当日原告向该房屋业主支付总房价的80%;协议确定房屋过户时间为2022年。因原告同时委托被告购买该地块两套房屋,经原告与被告的经办人蒲建协商,被告同意原告每套房各支付100,000元定金,原告遂向被告的签约人蒲建银行账户汇入200,000元,其中100,000元即系本委托协议的定金。嗣后,被告既未向原告出具订房收据,亦未安排原告支付首付款、与业主签订房地产出售转让协议,也未提全额返还定金之事。原告认为,被告将在建的拆迁安置房介绍给原告,但实际上被告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的闵行区浦江镇鲁汇二x地块xx地块x栋东单元603室的《委托购房协议》;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定金100,000元。
  被告上海宜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由于本案波及面广、涉及当事人众多、案涉金额非常大,对上海市辖区内社会影响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享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注册地为上海市闵行区闵驰二路XXX号一层,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宜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宜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段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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