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约卫,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农业户口,住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官塘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兴松,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文斌,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马约卫为与被上诉人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官塘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倪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丹、朱卫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约卫及被上诉人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官塘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该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该标准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网络打印件亦是2015年的标准,而本案中事情发生在2014年3月,且马约卫在2014年3月31日已经领取部分补偿款,故该两份证据不能溯及到本案,故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一本通系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官塘村民委员会发放的另外的费用,亦与本案无关,本院亦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官塘村民委员会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马约卫到麻城市农村经营管理局上访,要求核实其家庭承包耕地及征占情况,2015年7月5日,麻城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出具“关于马约卫家庭承包地情况调查意见”,认为“马约卫家承包地实际面积应为2.37096亩”,“马约卫被征占田地1.344亩,其中:官塘水库里北边田地0.524亩,秧田0.14亩,官塘水库下田0.68亩”。“其家庭承包耕地还有未征占面积1.02696亩”,马约卫共领取征地补偿费4笔合计58006元。马约卫在原审提交的八张表格,拟证明其实际分配土地使用面积为2.37096亩。
另查明,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官塘村“官塘水库下公路征地到户”记载,“马约卫0.68已付款”,“马约卫地0.524秧田0.14已付款”。
其他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马约卫家实际被征收土地的面积,2、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官塘村民委员会支付了马约卫多少补偿款,是否付清。
一、关于马约卫家实际被征收土地的面积的问题。从原审马约卫提交的八份表格证明其家承包地实际面积为2.37096亩,麻城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出具“关于马约卫家庭承包地情况调查意见”也对此进一步印证,故马约卫家承包地实际面积为2.37096亩。从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官塘村“官塘水库下公路征地到户”记载看,马约卫家共被征用三处土地,面积分别为0.68亩、0.524亩、0.14亩,共计1.344亩;而麻城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出具“关于马约卫家庭承包地情况调查意见”也分别记载面积为0.68亩、0.524亩、0.14亩,进一步印证其被征收的面积为1.344亩。故应认定马约卫家共被征用1.344亩。
二、关于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官塘村民委员会支付了马约卫多少补偿款,是否付清的问题。2014年3月31日,马约卫向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官塘村出具收到土地补偿费3万元和种子补偿费630元的两份领条;2014年11月27日,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官塘村民委员会又向马约卫的“一折通”上打了土地补偿增补款5376元;2104年12月30日,马约卫又在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官塘村民委员会处领取土地补偿款22000元,并在领条上亲笔注明“所有事情一并了结,无任何纠结,否则后果自负。未征的土地随组大众。”故马约卫共领取征地补偿费4笔合计58006元。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官塘村民委员会已超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同时,马约卫在最后一张领条上亲笔注明“所有事情一并了结,无任何纠结,否则后果自负。未征的土地随组大众。”进一步说明马约卫自己认可已补偿到位。故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官塘村民委员会已经付清马约卫家征地款。
至于马约卫上诉称对方征用了其土地,应该终身安置补偿。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违法,因其在原审并未主张,其在二审中的上诉超过了其起诉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判决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倪志勇
审判员 刘丹
审判员 骆骥
书记员: 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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