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绍云,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扣宝,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马绍云与被告俞扣宝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绍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电动车修理费、律师费计19,17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7日18时10分许,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新科路出华青路西约100米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损人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本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诸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俞扣宝应赔偿原告马绍云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车辆维修费、律师费计13,000元(被告俞扣宝已当庭履行);
二、原、被告就本起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马绍云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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