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绣琴,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群杰,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东妍,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惠娟,女,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俞顺祥,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马绣琴诉被告朱惠娟、俞顺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马绣琴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马绣琴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绣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绣琴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肖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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