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维,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学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鼎医学检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藏路XXX号XXX号楼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史欣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炯,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圣婴,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维诉被告上海龙鼎医学检验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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