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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聪与浙江飞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葛欣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聪,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春花,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一江,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欣烨,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红松,上海中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上海中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飞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荣良。
  原告马聪与被告葛欣烨、浙江飞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马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聪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0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704.50元,由原告马聪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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