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张娇娇与上海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张娇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
  原告马某、张娇娇与被告上海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张娇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巍、徐文倩,被告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张娇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泰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9日,马某、张娇娇与泰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上海市宝山区恒高路XXX弄XXX号XXX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合同订立前,泰某公司宣传资料上有“底层花园复式”、“贯通入户花园,幸会四季美景”等表述,且样板房外附带有围墙的独立庭院。2017年4月15日,泰某公司向马某、张娇娇交付房屋,但房屋外附带有围墙的独立庭院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拆除,将原有围墙更换为了绿篱,导致房屋私密性、安全性极大降低,给马某、张娇娇造成损失。
  泰某公司辩称,泰某公司取得了房屋交付许可证,交付的系争房屋符合规定及约定,泰某公司并无违约,不同意马某、张娇娇的诉请。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9日,泰某公司(卖方、甲方)与马某、张娇娇(买方、乙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5.4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09.41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16.01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0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61,168元,暂定购房款总计为7,671,640元。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显示,入户花园部位未纳入阴影部分。合同补充条款第十六条约定,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允诺之任何条款,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约束力,该房屋的交房标准和条件以本合同之规定为准,本合同未作规定的以该房屋现状为准,有关该房屋的样板房、宣传材料、模型、展示板及广告仅供乙方参考。合同签订后,马某、张娇娇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庭审中,为证明己方主张,马某、张娇娇向本院提供了购房时的宣传册、照片,证明泰某公司公开宣传系争房屋外附带围墙的独立庭院,现围墙已经拆除变为绿篱。
  泰某公司表示庭院围墙确已经变成绿篱。
  本院认为,双方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系争房屋外的绿化面积并不包含于马某、张娇娇所购买的房屋面积中,亦即庭院并非合同标的物。且相关的销售宣传资料及样板房,也难以将其视为泰某公司的实质要约。虽然泰某公司将系争房屋室外绿地围墙材质由砖墙变为绿篱护栏,但该行为既未构成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违约,同时也不属于房屋的建筑设计或小区平面布局的变更行为。但泰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房屋的各个流程环节,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泰某公司设置样板房时采取砖墙性质建造庭院,显然不当。最终,按样板房样式建造的系争房屋之砖墙性质的围墙庭院也因行政机关认定为违建而被拆除。故泰某公司对该纠纷产生亦存在过错。同时,泰某公司在拆除砖墙更换为绿篱后,虽未导致系争房屋在居住使用功能上实质受限,但在私密性、安全性上与砖墙结构相比,还是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本院相信,最初样板房围墙采取砖墙结构所形成的整体效果确系购房者决定是否购买系争同类房屋的考虑因素之一。综上,本院酌情确定泰某公司赔偿马某、张娇娇20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张娇娇损失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上海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鲍仲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